我在某公司上班将近五个月,前一个月为试用期,之后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,未缴纳社会保险,中间几个月出现未能及时发放工资的行为,且在离职前还以公司困难还剩发工资几千元,之后我以腼腆和睦的方式提交辞职报告,但是并未提前30天提交,要求辞职,公司同意并让我做好交接工作方可离职,说要在一个礼拜支付完我剩余的工资,但是却让我签订限制协议,我在不清楚法律的情况下签订了,限制协议并未提及补偿我的条例,限制协议是否有效?我是否会反被以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,索要赔偿?限制协议提供了本人身份证,手印,我很害怕,如果要求保密赔偿,应该支付我多少?如果不在我离职前给我全部工资我是否有依据申请赔偿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