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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 咨询问题:

我是公司行政,公司招来一个生产部经理,试用期为一个月,时间是10月13日_11月13日截止。

可是试用期结束老板觉得不适合就说不在录用了,结果他就说必须提前3天通知他,结果公司也就让他呆到16号才走,走了之后,公司在他试用时间准备给他买社保没办理呢,他就离职了,双方也都打成协议说给他一个月的社保补贴,根据合肥这边公司缴费的基数补给他,可是现在又说他要求公司补给他两个月10月份和11月份都要补给他。

不补给他就要仲裁我们,这种合法么。

还有一点是加班费的问题,办公人员是没有加班费的,毕竟生产部经理跟线很晚他说他上班时间也要公司索赔加班费,试用期合同上也写了,公司福利待遇均包含在工资内,只是没有强调加班费的相关事宜,这种如果仲裁我们公司也合法么

A 律师解答: